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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档案查借阅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3-11-10 15:52: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遵循既方便工作,又利于保密,确保安全的原则,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学校档案,是指我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基建、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学校室藏档案主要供本校教学、科研及党政管理工作使用,适当为社会提供利用。


第二章 档案查借阅分类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党群类:主要包括党委及党群各部门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年度总结、计划、规章制度等;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党群管理的文件材料。

1、查阅党委会议记录、有密级的上级文件以及超越原文件规定阅读范围的档案,由有关部门领导提出申请,经党委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核后,报校党委书记审批。

2、查阅干部任免、机构设置与调整、定岗定编等材料,经组织部主要领导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党群部门工作人员查阅、摘录、复制本部门归档的业务档案,由本部门领导审批。

第五条  行政类:主要包括校长办公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行政各部门的年度总结、计划、规章制度、统计报表、学校大事记、各类委员会、学校评估、校庆资料;技术职务晋升、职工考核、进修学习、工资变动等;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的文件材料。

1、查阅校长办公会议记录、利用过去公章、有密级的上级文件以及超越原文件规定阅读范围的档案,由有关部门领导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2、查阅人事管理、工资变动、职称等材料,经人事处主要领导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由人事处工作人员代为查阅

3、查阅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各类协议等材料,由校长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条  教学类:主要包括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材编写、教学评估、教学改革、培养目标、培养规模、专业设置、实验室建设、教学规章制度、学生成绩、成人教育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1、校内教学管理工作人员查阅本部门业务档案,由本部门领导审批。

2、教材与专著只供本人或校内工作人员查阅。查阅时需出示利用人员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科研类:主要包括科研综合管理、科研准备、总结鉴定、申报奖励、推广应用等文件材料。

查阅非公开的科研课题档案,经科研科负责人同意,本研究课题人员可直接查阅;本校其他人员和外单位查阅,由课题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科研科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八条 学生类:主要包括培养学历教育的高中档案、入学登记表、体检表、学籍档案、奖惩记录、党团组织档案、毕业生登记表等。

校内学生管理工作人员查阅本部门业务档案,由学生处主要领导审批。

校内、外个人查借阅学籍档案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等有效证件并出示反映利用目的的书面材料如委托他人代办的,受托人需出示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经校办室主要领导审批。

第九条  基本建设类:主要包括工程项目从前期到竣工(征地、投资计划、工程项目、竣工资料等)所有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校内后勤工作人员查阅基建档案,由后勤管理处主要领导审批;非后勤工作人员查阅基建档案,经后勤处主要领导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条  房屋设施类:主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租赁承包合同、办理房屋的各种手续、水暖电等配套设施材料。

1、查阅学校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租赁承包合同等材料,经主管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2、查阅房屋水暖电等配套设施材料,经后勤管理处主要领导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财会类:主要包括上级有关财会工作的文件,财会工作综合管理材料、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工资册等。

1、校内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经财务处主要领导审批,由财务处工作人员代为查阅。

2、学校财会、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查阅会计档案中的凭证、账簿、报表等,由财务处主要领导审批。

3、查阅会计档案中的工资册,由人事处主要领导审批。校纪委(监察)及审计部门在办案或审计过程中需利用会计档案,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类:主要包括仪器设备工作管理和仪器设备申请购置、开箱验收、安装调试、管理使用、维修改造、申请报废等文件材料。

校内设备工作人员查阅设备类档案,由设备科负责人审批;非设备工作人员查阅设备类档案,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出版物类:主要包括学校编辑出版的学报、校报、校刊等学术刊物及出版物的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

校内人员查阅出版类档案,由教务处主要领导审批;校外单位和个人查阅,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  外事类:主要包括学校开展校际交流、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等文件材料。

校内人员查阅外事类档案,由校长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批;校外单位和个人查阅,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声像类:主要包括省、市有关领导来我校视察学校各项大型活动、招生、毕业、校庆、科研、教学等照片、录音带、录像带。

校内人员查阅声像类档案,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批;校外单位和个人查阅,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  实物类:主要包括学校领导、校外名人等的题词、印章、字(书)画、礼(纪念)品及奖状、奖杯等实物。

实物类档案只用于校内利用,不对外借阅。


第三章  档案查借阅流程

第十七条  查借阅一般档案:

   1、查阅人→填写查借阅登记表→部门领导审批→档案科查借阅档案。

2、外单位人员持本单位介绍信→填写查借阅档案审批表→部门领导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档案科查借阅档案。

第十八条  查阅“三密”(即绝密、机密、秘密)档案:

查阅人→填写查借阅档案审批表→部门领导审核→校领导审批→档案科查借阅档案。“三密”档案原则上不复印,不外借。

第十九条 查阅会计档案:查阅人→填写查借阅档案审批表→财务处领导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工作人员代为查阅。

第二十条 查阅各类业务档案:查阅人→填写查借阅档案审批表→部门领导审批→档案科查借阅档案。

档案查借阅审批表(见附件)


第四章  档案查借阅期间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中的个人对其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职务活动所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归档,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十二条  严禁擅自复制或摘抄档案。凡需摘抄、复制尚未公开或机密以上的文件材料,须经学校领导批准。摘抄、复制的材料由档案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方为有效。档案室工作人员对借阅者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应认真核对,严格把关。复制件盖有学校档案科公章及案卷出处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借阅和归还档案时,应严格履行登记、注销等手续,如实填写《档案查借阅登记表》,档案人员对归还的档案,应仔细清点,核查无误后方可签字注销,档案的利用者要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保密、完整与安全。借阅的档案不得转借他人,不准拆卷、抽页、剪裁,不准删改、圈点或勾画档案内容,不准泄密、失密,做到归还档案完好无损,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档案原件只有一套者,原则上不借出,如确需借出,必须按规定时间归还。造成档案丢失者,除通报全校外,将由当事人负担该卷档案材料重新制作的全部费用。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利用各类档案需出示有效证件,有效证件指:证明信、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军官证、士官证、士兵证等。

第二十六条  对于重要的、珍贵的档案,原则上只提供复制件借阅。

第二十七条  档案一般只限在阅档室查阅,不能借出档案室外使用。校内人员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借出的,需办理借出档案登记手续,借期一般为三天,若需延长借阅时间,必须及时办理续借手续,借阅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七天。每学期结束前,要催回借出的档案。

第二十八条  凡向学校档案室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利用本校档案应该收费的,按有关规定收费。

第三十条  未经学校授权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公布档案。

第三十一条  人事档案、学生个人档案及分室保管的档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档案查借阅审批表



二〇一七二十五





附件:

查借阅档案审批

编号:

查档部门


查、借阅


查档


联系方式


申请时间

   

查档事由

及档案名称


查档部门

负责人签字



   

归档部门

负责人签字



   

档案部门

负责人签字



   

校领导审批



   

归还人


归还时间

   

注:归档部门指党、政、教学、财会、科研、基建等各类档案材料归档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