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档案管理 > 业务指导 > 正文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10 15:44:0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教学、科研、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学校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均属学校档案。学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三条 学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工作。学校应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计划,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在人员、经费、用房、设备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

第四条 学校档案工作在校档案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档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领导全校档案工作负责对各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审议通过学校档案工作的规划、计划、总结;统一协调解决学校档案工作的重大事宜等。

学校由一名副校长分管档案工作各处级单位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并确定一名兼职档案人员具体承办本部门档案材料的积累、电子录入和移交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在校长办公室下设档案科档案科既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同时又是负责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本校档案的工作机构,其业务上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学校档案科基本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广泛进行档案工作宣传,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档案意识;

2、制订本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档案工作制度的执行;

3、指导和协助各部门做好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工作;接收各单位归档的档案,并进行科学管理和提供利用;

4、保守档案机密,确保档案安全,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性;

5、开展档案编研工作,多途径、多形式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教学、科研、管理和校史编写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6、负责对全校专、兼职档案员进行业务培训;

7、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努力提高档案人员的素质和档案工作水平。


档案的立卷、归档、移交和接收

学校档案分为党群、行政、教学、科研、基本建设、仪器设备、出版、外事、财会、声像、实物和人事等十二大类(各类文件材料的具体归档范围另见相应类别的档案工作规范)。

第九条 各部门档案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向学校档案科移交,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对于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档案部门可通过征集、代管、捐赠等多种形式进行收集。

第十条 学校对于某些需特殊条件保管,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可根据需要设档案分室,在行政上受所在单位领导,在业务上受学校档案科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 学校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十 学校实行部门立卷归档制度各部门兼职档案员应及时将办理完毕的材料按类别、时间进行整理,输入档案管理系统经档案科进行前期审核,归档材料齐全、完整后打印移交清册一式二份,由双方盖章方可移交归档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科研、学校重大仪器设备财会等各类档案归档材料必须反映管理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没有完整、准确、规范的归档材料,档案科不予接收。

第十 归档时间为:

1、学校各党政管理部门应在次年六月底前归档;

2、各教学单位应在次学年度寒假前归档;

3、科研、设备等部门,应在项目、设备验收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

4、基建部门应在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取得房证后两个月内归档;

5、财务部门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对于基建会计资料,应在基建工程完工决算后三年内向学校档案科移交。

第十 凡需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遵照其自然形成的规律,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 学校各类档案根据其价值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种保管期限

1、凡是反映学校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本校、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列为永久保管;

2凡是反映学校一般活动,对学校和社会有长期查考利用价值的,列为30年保管期限;

3、凡是短期内对学校工作有查考价值的,列为短期保管,其保管期限为10年以下。

十七 学校档案科要对档案资料进行科学分类、编号和排列。切实做好各项档案保护工作,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十八 对已归档的文件材料,未经许可和办理相应的手续,不得擅自涂改、撤换。已到期的档案,由档案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鉴定小组,建立销毁清册,经校长批准后方可销毁。

十九 学校档案主要供本校利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时应持介绍信,方可查阅,对于符合开放利用条件的档案,其查阅利用要求参见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借阅管理规定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专利技术、学校重要会议记录的档案,不属于开放范围若利用,需经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第二十条 学校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学校预算,统筹解决。学校须为档案科提供专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查阅档案用房、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和辅助用房,配置先进的管理设备。

第二十 档案库房要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安全措施及设备,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 考核、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 学校档案科应建立考察、考核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对于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兼职档案人员,由学校给予表彰。

第二十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行为,因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丢失、失密、泄密的有关领导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日起执行。2001年10月26日《档案管理办法》(冀工专校字[2001]19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二〇一七年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