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教学、科研、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学校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均属学校档案。学校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三条 学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工作。学校应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计划,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在人员、经费、用房、设备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
第四条 学校档案工作在校档案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档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领导全校档案工作;负责对各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审议通过学校档案工作的规划、计划、总结;统一协调解决学校档案工作的重大事宜等。
第五条 学校由一名副校长分管档案工作,各处级单位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并确定一名兼职档案人员具体承办本部门档案材料的积累、电子录入和移交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在校长办公室下设档案科,档案科既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同时又是负责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本校档案的工作机构,其业务上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学校档案科基本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广泛进行档案工作宣传,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档案意识;
2、制订本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档案工作制度的执行;
3、指导和协助各部门做好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工作;接收各单位归档的档案,并进行科学管理和提供利用;
4、保守档案机密,确保档案安全,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性;
5、开展档案编研工作,多途径、多形式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教学、科研、管理和校史编写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6、负责对全校专、兼职档案员进行业务培训;
7、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努力提高档案人员的素质和档案工作水平。
第三章 档案的立卷、归档、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 学校档案分为党群、行政、教学、科研、基本建设、仪器设备、出版、外事、财会、声像、实物和人事等十二大类(各类文件材料的具体归档范围另见相应类别的档案工作规范)。
第九条 各部门档案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向学校档案科移交,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对于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档案部门可通过征集、代管、捐赠等多种形式进行收集。
第十条 学校对于某些需特殊条件保管,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可根据需要设档案分室,在行政上受所在单位领导,在业务上受学校档案科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部门立卷归档制度。各部门兼职档案员应及时将办理完毕的材料按类别、时间进行整理,输入档案管理系统,经档案科进行前期审核,归档材料齐全、完整后打印移交清册一式二份,由双方签字盖章方可移交归档。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科研、学校重大仪器设备、财会等各类档案归档材料必须反映管理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没有完整、准确、规范的归档材料,档案科不予接收。
第十四条 归档时间为:
1、学校各党政管理部门应在次年六月底前归档;
2、各教学单位应在次学年度寒假前归档;
3、科研、设备等部门,应在项目、设备验收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
4、基建部门应在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取得房证后两个月内归档;
5、财务部门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对于基建会计资料,应在基建工程完工决算后三年内向学校档案科移交。
第十五条 凡需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遵照其自然形成的规律,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六条 学校各类档案根据其价值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种保管期限:
1、凡是反映学校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本校、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列为永久保管;
2、凡是反映学校一般活动,对学校和社会有长期查考利用价值的,列为30年保管期限;
3、凡是短期内对学校工作有查考价值的,列为短期保管,其保管期限为10年以下。
第十七条 学校档案科要对档案资料进行科学分类、编号和排列。切实做好各项档案保护工作,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第十八条 对已归档的文件材料,未经许可和办理相应的手续,不得擅自涂改、撤换。已到期的档案,由档案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鉴定小组,建立销毁清册,经校长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九条 学校档案主要供本校利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时应持介绍信,方可查阅,对于符合开放利用条件的档案,其查阅利用要求参见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借阅管理规定;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专利技术、学校重要会议记录的档案,不属于开放范围,若利用,需经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第二十条 学校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学校预算,统筹解决。学校须为档案科提供专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查阅档案用房、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和辅助用房,配置先进的管理设备。
第二十一条 档案库房要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安全措施及设备,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 考核、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档案科应建立考察、考核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对于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兼职档案人员,由学校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行为,因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丢失、失密、泄密的有关领导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日起执行。2001年10月26日《档案管理办法》(冀工专校字[2001]19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