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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佑青春,维权同行——“3▪15”大学生维权启示录

发布时间:2026-03-13 10: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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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消费权益,法治伴你同行。每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不仅是倡导消费公平的重要节点,更是弘扬法治精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契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各项监管制度,消费者权利从来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坚实保障。当代大学生既是校园生活的主体,也是消费市场的重要参与者,看似寻常交易的背后,可能暗藏着虚假宣传、霸王条款、恶意欺诈等多重风险,权益保障须臾不可松懈。

李某、景某为两在校大学生,看到某影楼发布19.9元古装写真广告,遂去店拍摄。后两人对照片、相册、化妆、服装等项目多次消费升级,与某影楼先后签订了五份协议,合计金额达2.6万余元。李某、景某通过向亲友借款和开通网贷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当天向该公司提出变更套餐内容,减少合同金额,遭拒。后两人向某区消保委投诉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五份协议,并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2万余元,尚未支付的5900元不再支付。

法院认定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大学生作为定作人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应有三大限制条件,故法院判决五份协议中尚未履行的协议全部解除,未全部履行的协议部分解除,已履行完毕的协议不能解除,被告退还两原告合同款项1.86万元。

1.合同性质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属于承揽合同,影楼按照学生特定要求完成拍摄、化妆、修图、制册等工作,学生支付报酬,定作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2.任意解除权(核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学生在签约当晚即提出解除,此时修图、成册等主要工作尚未完成,符合行使条件。

3.消费者基本权利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商家以低价引流、隐瞒真实消费结构、诱导超额消费等手段,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故李某、景某两位大学生有权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法律从不是冰冷生硬的条文,而是守护青年消费权益最坚实的屏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为身处消费陷阱中的我们提供明确法律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公平交易保驾护航,坚决遏制恶意诱导、虚假宣传与霸王条款等违法行为。

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起点,让法治意识深植于心、维权意识外化于行,让青春热忱不被辜负,让合法权益得到守护。愿法治之光点亮青春征途,公平正义护航成长之路,当理性发声被听见、依法维权有回应,我们才能在法治晴空下行得更稳、走得更远!